(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各地要加大采暖季火电、水泥、钢铁、焦化、铸造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逐步建立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名制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每年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并逐厂检查措施落实。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2.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加强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精确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预警重污染天气。
3.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管控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强化重点区域联防联控联治,“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程度。
五、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全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2.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并实施清理整治、逐一核查销号。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整治。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完善城市排水体制,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全区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年底前,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额敏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任务。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并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及合理盈利上来。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1.严格总量指标和强度指标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在国务院确定的2020年全疆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逐级分解至各县市区。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33%、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
2.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推进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编制实施节水规划。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编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到2020年,初步建成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体系,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等4个地级市达到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四)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四级河长、湖长制组织体系、工作制度体系和治理保护体系,确保管理保护从区域到流域、从大河到小河、从大湖到小湖全覆盖。开展河湖巡查,建立“一河(湖)一档”,制定实施方案,系统推进河道湖泊综合治理。到2020年年底,建立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制度保障。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开展入河入湖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专项行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积极保护河湖水生态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开展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流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加快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体得到有效治理,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
3.加强湖库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持续推进博斯腾湖、乌伦古湖、艾里克湖等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艾比湖流域严格控制总氮新增排放。确保到2020年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落实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力争实现全区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8年年底前,各地州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任务,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2020年,我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六、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监管。督促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对工业用地和周边土壤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实现监测数据和结果共享。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涉重金属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清洁化改造。
2.加强受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待治理与修复完成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3.加强油气资源开发集中区域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建立土壤污染清单,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加强油气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油气资源开发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2020年,完成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历史遗留油泥坑治理与修复。
4.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库,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等级评估,并按污染程度制定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项目,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对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方案”的管理机制。
(三)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1.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全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垃圾生物堆肥、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的综合处置,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取缔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封场全过程环境管理,避免二次污染。2020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建设。乌鲁木齐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博乐市、阜康市4个城市中心城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四)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开展“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全区各类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堆存点专项排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清单,并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2.着力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统筹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3.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及时更新升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备,确保处理工艺和技术达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州市加快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满足辖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严禁医疗废物非法处理处置。
七、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全区“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1.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排查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2.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以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市、吐鲁番市、克州等地区为重点,对存在超负荷使用、废水超标排放、接近使用年限等问题的尾矿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逐步消除隐患。
(三)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探索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及自治区实施意见,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资源摸底、资源评价、资源确权登记、科学合理划分面积等方面,开展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做好我区设立国家公园的前期规划论证,对照国家陆续出台的设立标准和相关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各项工作,下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先手棋”。在国家公园试点期结束、全面整合设立国家公园时,实现相关体制机制顺利衔接,迅速启动设立国家公园工作。
2.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牢固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和退地还水,扩大轮作休耕试点,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全面保护天然林,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八、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1.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机构改革,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统筹做好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
2.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从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系统、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等方面入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开展全疆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准确及时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增强生态环境预报预警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
3.加快构建“三线一单”环境管理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将全区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环境管理提供空间管控硬约束。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三线一单”标准。
4.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创建。持续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发挥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的平台载体和典型引领作用。
6.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地县两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7.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到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推进排污许可制度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已发行业执法检查,对无证和不按证排污企业实施严厉处罚,强化证后监管。逐步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新模式。
8.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强化排污者责任,督促企业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机制约束下,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主动加强环境管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自治区各级财政持续加大节能环保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等,资金投入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污染防治攻坚领域倾斜,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国有资本要持续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
2.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加转移支付范围和规模,严格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探索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力争实现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3.完善环境资源价格、财税、金融政策。深入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完善环保电价、清洁能源替代、绿色农业、新能源推广、居民取暖用气用电等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在水资源费、农业水价改革、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再生水水价、阶梯电价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持续推进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环境权益交易。
4.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重点推进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天然林、湿地、森林公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标准等地方标准。
2.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量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
1.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水资源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对策性研究。着眼于提高监测监管等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高科技支撑水平。
2.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疆、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年底前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3.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评估和应急响应体系。不断拓展和深入信息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实现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九、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自治区各部门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定坚决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对《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修订,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州市、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按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
(三)强化督察考核问责
1.开展环保督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实现所有地州市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补齐我区污染防治短板。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整改落实,挂图作战,不折不扣完成整改任务,严防假整改和问题反弹。
2.建立考核制度。依据国家出台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制定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3.严肃责任追究。对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地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舆论引导作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制度,环境政策解读与新闻发布同步进行,阐释政策、扩大共识。自治区、地州市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重大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新媒体参与环境报道,营造积极的环境舆论导向。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2020年年底前,地级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3.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壮大环保社会力量。要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把建设美丽新疆转化为全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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