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埃金科公司
(1)张昀,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现场安全监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未认真检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张忠士,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作业负责人。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及未落实随身携带气体检测仪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陆叶青,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副经理。在完成0201苯罐检修的施工方案后,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何平,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主管。对现场安全监护未认真履职,对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郭友法,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负责人,埃金科公司赛科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未督促管理人员在作业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邬黎明,埃金科公司安全经理。对埃金科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刘道平,埃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埃金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张忠士、郭友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道平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埃金科公司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2.赛科公司
(8)谢斌杰,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维护机械工程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既未按程序要求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也未按实际操作流程,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安排承包商作业人员在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施工方案未做相应修订的情况下实施浮盘拆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宋叶,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前,负责当日作业票签发时的气体检测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史峥嵘,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1)黄其冬,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外操人员。事故发生当日9时以后,负责该作业点的现场安全监护及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定时气体检测工作,事故发生时负责现场监护。未按规范进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2)罗永洪,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当班值班长。事发当日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签发当日作业票。未认真检查、督促气体检测人员按规范开展气体检测工作;未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使用防爆工器具。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3)王彦斐,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罐区高级生产工程师,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作业现场气体检测仪伸缩杆配置不到位情况失察;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4)陆其辉,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装置高级维护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5)孙益明,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维护计划工程师。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施工方案未做变更的情况下,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峰,赛科公司生产部ES工程服务部设备、维护经理。在确定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督促管理人员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陆兴忠,赛科公司生产部公用工程经理。公用工程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作业人员未按规范进行气体检测的情况失察;对部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作业票签发工作,修订维护通知单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8)沈顺弟,赛科公司生产部工程服务部经理,工程服务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管理人员未及时落实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陈巨星,赛科公司生产部主任。生产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生产部各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设备维修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履职的情况失察;对生产部门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郝同乐,赛科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主持赛科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作为赛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1)吴海君,赛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赛科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郝同乐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吴海君、郝同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建议赛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上述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22)沈伟民,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安监处时任处长(已免职)。落实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未发现赛科公司在没有按要求上报检修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相关监察部门对沈伟民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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