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的死区应不大于输入指令信号量程的1.0%
表5 负载要求
5. 3. 6、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的阻尼特性应不大于3次半周期。
5. 3. 7、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频率为(10~150) Hz,振幅为0.15mm,持续30min的振动试验,输出位置信号变化应不大于位置信号示值的士1%。电动执行机构零件不损坏,不松动。
5. 3. 8、电动执行机构在经48h无故障运行后,其基本误差、回差、死区及阻尼特性均应符合5.3.2~5.3.5的要求。
6、选型
6.1、电动执行机构的功能要求
6.1.1、在本标准5.2.2所规定的工作条件下,电动执行机构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部分的规定。
6.1.2、电动执行机构的防护等级:户内应不低于IP55(不带机械制动)和IP54(带机械制动),户外应不低于IP65
6.1.3、对电动执行机构实施手动操作时,在达到电动执行机构最大控制转矩情况下,作用于手轮上的操作转矩应不小于15Nm,手轮(柄)的结构应能承受附加杠杆的驱动。
6.1.4、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输出表示全开、全关及至少一个中间位置的状态信号;
b)在负载超出最大控制转矩时,输出开、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
c)输出表示运动状态的远传闪光信号:
d)输出表示阀门位置的电阻信号或(C4~20) mADC电流信号。
6 .1 .5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输出表示全开、全关位置的状态信号:
b)在负载超出最大控制转矩时,输出开、关行程方向的转矩过载的状态信号;
c)输出表示阀门位置的(4~20) mADC电流信号,其负载能力应不小于b50Ω;
d)电动机应配置热保护元件。
6.1.6、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
1) (4~20) mADC模拟量信号,输入阻抗不大于250Ω;
2 ) 24V DC脉冲量信号,脉冲宽度大于300ms;
3)触点信号。
b)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接受下列型式的输入信号:
1)触点信号;
2 ) 24V DC开关量信号。
c)实现远方和就地操作控制及远方和就地之间的切换。
d)就地操作控制部分须有防护措施,以防止误操作。
e)输入电源的过电流保护。
f)在电源中断时应保持不动。
g)在控制信号中断时应保持不动或回到安全位置。
6.1.7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a)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的所有功能;
b)通过显示各种符号、数字、文字的人机界面进行参数设置、调试和故障诊断:
c)通过死区自适应或其他方式,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均不发生振荡;
d)防止电动机惰走;
e)对输入的三相电源自动进行相序纠正;
f)发生故障时应停止在原位置,并给出故障状态信号;
g)紧急操作阀门关闭和开启的功能;
h)具有现场总线的通信接口,并符合JB/T 10308.3的要求。
6. 2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的配套
6.2.1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配套时,其控制转矩应满足下列条件:
a)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最大控制转矩应大于阀门在工作状态时开启或关闭所需的转矩;
b)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最小控制转矩应小于阀门在工作状态时开启或关闭所需的转矩;
c)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最小控制转矩应不小于调节阀或调节挡板中间位置的运行转矩。
6. 2. 2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配套时,其额定行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a)电动执行机构的额定行程应不小于阀门的最大行程;
b)电动执行机构的额定行程范围值应可调整。
6,2.3双速运行的阀门应配套下列形式的双速电动执行机构:
a)双电动机电动执行机构;
b)变极双速电动机电动执行机构;
c)变频调速电动执行机构。
(来源:中国泵阀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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