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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0、电动执行机构配置现场位置指示机构时,该指示机构指针的指向应与输出轴的开关旋向一致,并且运行中无停顿、滞后现象,旋转角度范围应为80°~280°
5. 2.11、电动执行机构配置位置发送器时,所供电源电压应为直流12V~-30V,其输出位置信号应为(4~20) mADC,与电动执行机构最终输出实际位移的误差应不大于输出位置信号示值范围的1%
5.2.12、电动执行机构在空载下的噪声,用声级计计量应不大于声压级75dB (A)
5.2.13、电动执行机构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20MΩ
5.2.14、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表2规定的正弦交流电,历时lmin的介电试验,在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绝缘击穿、表面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大或电压突然下降等现象。
表2 试验电压
5.2.15、手一电动切换机构应灵活可靠,电动时手轮不得转动(摩擦力带动除外)。
5.2.16、电动执行机构的最大控制转矩应不小于额定转矩。最小控制转矩应不大于额定转矩,同时应不大于最大控制转矩的50%
5.2.17、设置转矩应不大于最大控制转矩,不小于最小控制转矩。若用户未提出转矩要求,则设置转矩应为最小控制转矩。
5.2.18、电动执行机构的堵转转矩应大于最大控制转矩的1.1倍。
5.2.19、电动执行机构的转矩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并能调整输出控制转矩的大小,控制转矩的重复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控制转矩重复精度
5. 2. 20、电动执行机构的行程控制机构应灵敏可靠,控制输出轴的位置重复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并应有调整“开”和“关”位置的标志。
表4 位置重复偏差
5. 2. 21、电动执行机构瞬时承受表5中所规定的负载时,所有承载零件不应有变形损坏现象。
5. 2. 22、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无故障1万次连续运行工作的寿命试验,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应能承受无故障20万次连续运行工作的寿命试验。
5.3、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技术要求
5.3.1、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应包括比例式和积分式电动执行机构。
5,3.2、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应符合5.2中的各项技术要求。
5.3.3、电动执行机构的基本误差应不大于士1.0%
5.3.4、电动执行机构的回差应不大于1.0%
(来源:中国泵阀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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