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处理
锻件应按表3中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如供方需改变热处理状态时,应征得需方同意。热处理状态的代号为:N——正火、Q——淬灭、T——回火。
力学性能
I级锻件的硬度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中硬度值系3次测定结果算术平均值的合格范围,其单个值均不得超过表中规定范围的10HBW。
Ⅱ、Ⅲ和Ⅳ级锻件的拉伸和冲击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中冲击功为3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低于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20, 16Mn和20MnMo钢锻件可进行-20℃冲击试验,代替表3中的0℃冲击试验,-20℃冲击功指标仍按表3的规定。
表3
外观质量
锻件经外观检查,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夹层、折叠、夹渣等有害缺陷。如有缺陷,允许清除,但修磨部分应圆滑过渡,清除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缺陷存在于非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处公称尺寸下偏差;
b)当缺陷存在于机械加工表面,清除深度不应超过该处余量的75%
锻件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应满足订货图样的要求。
内部缺陷
锻件应保证不存在白点。
用超声检测锻件内部缺陷,锻件的超声检测质量等级按表4的规定。
表4
焊补
35和35CrMo钢锻件不允许焊补,其他钢号锻件允许进行焊补。
允许焊补的部位、深度和面积,焊补所采用的焊材、焊接工艺参数,对焊工资格的要求,焊补前后的无损检测方法和合格等级等事项由供需双方商定。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锻件焊补的部位、深度和面积的简图,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及无损检测的报告。
试验方法
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应按GB/T 223或GB/T 4336的规定。仲裁试验应按GB/T 223的规定。
硬度试验
硬度试验应按GB/T 231.1的规定。根据需要也可用其他方法测定。
拉伸试验
拉伸试验应按GB/T 228的规定。
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应按GB/T 229的规定。
超声检测
超声检测应按JB/T 4730.3的规定。
检验规则
i锻件应由供方检验部门按订货合同进行检验。
化学分析用的试样按GB/T 20066的规定制取。每冶炼炉号取1个试样。
拉伸和冲击试样取样规则
取样数量
热处理单件重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锻件取一组试样(1个拉伸、3个冲击)。
热处理单件重量大于3500kg的锻件取两组试样(每组1个拉伸、3个冲击),两组试样位置间隔180°,如锻件长度大于直径的1.5倍时,则应在锻件两端各取一组试样。
取样方向
锻件(不含条形)宜取切向试样,当不能制取切向试样时,则取纵向或径向试样。条形锻件宜取纵向试样。
取样部位
筒形锻件和环形锻件的试样应取自锻件的端部,从壁厚的1/2处取样,见图2a)和图2b )
饼形锻件的试样应取自锻件的端部,饼形锻件直径小于或等于350mm时在外缘取样,直径大于350mm时从距边缘等于或大于20mm处向里取样,见图2c)
碗形锻件的试样应在锻件的开口端,从壁厚的1/2处取样,见图2a)
长颈法兰锻件的试样应在锻件公称厚度部位距外缘等于或大于20mm处向里(或从余块内表面向外)取样,见图2e)
1—一组试样取样部位;1, 2一一两组试样取样部位。
图2
试样
拉伸试样应采用GB/T 228中的R4号(d=10mm, Lo=50mm)试样。如受取样尺寸限制,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亦可采用GB/T 228中的R7号(d=5mm, Lo= 25mm)试样。
冲击试样应采用GB/T 229中的标准尺寸夏比V型缺口试样。以硬度为验收依据的I级锻件,在锻件的表面进行试验。
复验
需方需要复验时,供方应提供需方复验的试料,需方在收到锻件之日起3个月内为复验有效期。
拉伸试验不合格时,可从被检验锻件原取样部位附近再取2个拉伸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的所有数据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冲击试验不合格时,可从被检验锻件原取样部位附近再取3个冲击试样进行复验,合格条件为前后两组共6个试样的试验数据算术平均值不得低于表3的规定,允许有2个试验数据低于规定值,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数据只允许有1个。
当力学性能试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件)锻件重新热处理后进行检验,但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回火次数不计)。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标志应打印在锻件的明显部位或需方指定的部位,打印标志位置和方式应不影响锻件的最终使用。对小型锻件,可在包装箱上贴标志。
按本标准检验合格交货的锻件应有下列标志:
a)锻件制造厂名(或代号);
b)标准编号;
c)钢号;
d)锻件级别;
e)批号。
锻件交货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a)锻件制造厂名;
b)订货合同号;
c)标准编号、钢号、锻件级别、批号、锻件数量;
d)各项检验结果,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签章;
e)热处理曲线图(复印件);
f)合同上所规定的特殊要求的检验结果。
(来源:中国泵阀第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