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函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立项听证和专题研究,决定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
请你厅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督导标准起草单位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制定工作任务。
联系人:张克和;联系电话:85123287;传真:85024623。
附件:2018年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2018年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 性质 | 制定/ 修订 | 省级主管部门 |
1 |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强制性 | 制定 | 省环保厅 |
表 情: | ![]() ![]() ![]() ![]() ![]() ![]() ![]() ![]() ![]() ![]() |
验证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