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家泵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税款数额75759.22元,作为公司法人的肇东和公司均被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肇东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按照票面金额价税和计8%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接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445642.43元,税额75759.22元,价税合计521401.65元。案发后,肇东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缴清。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肇东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肇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乌鲁木齐某泵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肇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5759.22元,被告人肇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东归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公司已将全部税款及罚款缴清,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泵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肇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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