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经报原广东省质监局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编制工作,现已完成《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公示稿),为提高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意见的公告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经报原省质监局立项,我厅组织开展了《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编制工作,现已完成《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公示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公示稿,见附件1-1,1-2)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8年12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张工,电话:020-85516387,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谢小晶,电话:18922000553,电子邮箱:2418560036@qq.com。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的技术性能,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长天思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中环协节能环保产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 201□ 年 □□ 月 □□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的性能检验、选型使用及验收、日常校核等。
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与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联用,可自动采集和保存在线监测超标水样;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独立使用,可通过远程控制按指定时间自动采集和保存水样,为政府主管部门执法监管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提供可溯源的有效物证和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环办环监 [2017] 61号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动采样
按预定设置的采样模式,自动采集水样,直至定量注入采样瓶,最后将多余或滞留的水样排走及清洗管路的全过程。
3.2
流量等比例采样
指每排放一设定体积污水,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将定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到采样器中的指定样品容器内的采样方式。
3.3
时间等比例采样
按设定采样时间间隔,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将定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到采样器中的指定样品容器内的采样方式。
3.4
混合采样
将不同时间采集的样品,注入同一个采样瓶中的采样方式。通常用于分析某些水质参数在某个时间段内的平均值。
3.5
分瓶采样
将不同时间采集的样品,分别注入不同采样瓶中的采样方式。通常用于分析某些水质参数在不同时间的变化规律。
3.6
超标自动采样
当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出超标数据时,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同步留样,以备取证。
3.7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MTBF)
指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在测试期间的总运行时间 (h)与发生故障次数 (次)的比值,单位为:h/次。
4 技术要求
4.1 系统组成
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由控制单元、采水单元、混匀单元、水样分配单元、恒温单元等组成。
4.2仪器性能
水质超标自动采样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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