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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国内进展及未来布局(上)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2-20 14:22 点击:394

摘要:碳市场的建设反映出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碳交易,能够将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碳减排,降低社会碳减排平均成本。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开展碳交易试点,2020年将建成发电行业的全国统一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未来,碳市场覆盖行业会逐步拓宽,碳配额有偿分配比例逐步提升,同时,地方试点会持续运行一段时间,实现试点省市的碳市场与全国统一碳市场顺利的对接和平稳过渡。

一、碳交易市场建设背景

碳交易(或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碳交易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之后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提供了三大履约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e, 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缔约方对于超出限额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以通过履约机制进行交易。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比重最大,所以将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均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进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就被称为碳排放权交易,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

2002年英国最早建立了全球第一个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UK ETS)。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爆炸式增长。同年,欧盟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U ETS),是欧盟各成员国自上而下建立的联合碳市场,覆盖了31个主权国家。欧盟碳市场EU ETS在气候变化治理上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6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了24%(不包括国际航空排放量) ,超额完成欧盟设定的“2020年减排20%”的目标。随后新西兰、美国、日本、哈萨克斯坦、韩国相继启动碳市场交易。2019年全球已经有20个碳市场交易体系在运行,这些碳市场所覆盖的全球碳排放份额相比2015年翻了一番,占到8%,市场所处行政区域涵盖全球约八分之一的人口,占全球GDP的37%。

在全球碳市场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碳市场也正在崛起,并逐渐成为引导全球碳减排的重要力量。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ICAP)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碳市场规模最大,覆盖了33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其次为欧盟碳市场,覆盖19.51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韩国碳市场覆盖了4.7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随着中国即将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国家统一碳市场,该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升至全球总量的14%。另据联合国预测,202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有望达到3.5万亿美元,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理论

基础与交易原理

(一)理论基础

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这类环境外部性问题,这其中涉及到“外部性”和“市场机制”两个概念。

首先,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对于正(或负)外部性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系统阐释,即当私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地使第三方获益,却不能向其收取对应报酬(或造成第三方损害,无需给予其补偿),就产生了正(或负)的外部性,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帕累托最优。温室气体排放具有负外部性特征。大气等自然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任何企业都可以无成本、不受限制的使用自然环境资源。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不节制地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而导致气候变化影响到其他方,该企业却无需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就产生了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扭曲了大气自然资源使用的最优配置,使得企业过度耗费大气自然资源,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水平超过了社会最优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水平。

继庇古福利经济学理论之后,科斯定理提出可以用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明晰,私人之间的契约可以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据此理论,通过明晰环境资源的产权也可以内化环境的外部性。政府向企业分配或出售“环境资源许可证”,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买卖许可证,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基于科斯定理,可以通过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产权,让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这类产权交易,就有助于解决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于是就形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思路。

碳交易市场就是通过明确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益(也就是碳排放权),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最低成本的资源配置。具体形式上来讲,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就是碳资产,是可直接或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配额或减排信用。

一类是碳配额,是由政府发放,企业从政府或其他企业购买得到;

另一类是碳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通过一定程序获得主管部门的确认和签发,可以用来抵消企业的碳排放,也被称为“碳抵消”。

(二)交易原理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者技术、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减排成本不同,合同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实现减排目标。减排成本低的一方如果实现了超额减排(实际二氧化碳排放低于配额),可以将其所获得的剩余配额或减排信用通过交易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一方,减排成本高的一方通过购买超排部分的配额以完成履约,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减排成本低的一方能够获利,同时减排成本高的一方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激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进行最大程度的减排,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则会选择购买配额来履约,从而使得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整个市场以最低的平均成本完成减排目标,实现资源帕累托最优。

引用国家发改委举出的例子,可以很好理解碳交易市场节约减排成本的作用。例如,国家发改委或当地发改委设定的减排目标是,企业A和企业B各减排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企业A的边际减排成本为20元/吨,企业B为10元/吨。

如果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减排,企业A减排成本6万元,企业B减排成本3万,企业A+B总减排9万;如果通过碳市场减排,假定市场上碳配额减排15元/吨,企业A考虑到减排成本高于市场上价格,不采取减排措施,从市场上花费4.5万购买3000吨配额完成减排目标,相对自己减排减少1.5万元,企业B考虑减排成本低于市场价格,决定花费6万元减排6000吨,即超额减排3000吨,通过向市场销售超额排放量获得4.5万收益,节省了1.5万元,企业A和企业B总减排成本为6万元。相比于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总共节约了3万元减排成本。

延伸阅读:

碳交易市场建设理论、国内进展及未来布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