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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11-27 09:50 点击:928

11月2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次改革的力度很大,亮点多多,三线一单、与排污许可衔接,除此之外,还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构建全链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除了大湾区要大幅减少环评审批数量,还强调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看来,环评豁免制、告知承诺制也将真正到来。

关于征求《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我厅起草了《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9日

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630

电子邮箱: yumianzi@gdee.gd.gov.cn

附件:

附件1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编制说明(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1

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助力我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全链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深圳先行、湾区突破、全省推进”的环评改革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鼓励大胆改革。深圳先行,在环评领域实施创造型、引领型改革,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和经验;湾区突破,广州等市借鉴港澳、对标京沪,大胆探索实施各项改革;全省推进,落实“一核一带一区”战略,因地制宜推动改革措施落实。

——注重系统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优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

——强化分类管理。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理,该严则严;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能简就简。

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大胆改革

(三)赋予广州、深圳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环评制度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支持大湾区内地各市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大幅减少环评审批数量,提升环评管理质量和效能,并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环评。

三、深化改革措施

(四)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实效。

强化“三线一单”和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效能,作为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发展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布局和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依据。通过区域规划环评,提出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区域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建立区域环境状况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结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评价、评估成果公开、共享,建设项目可相应简化环评管理要求及环评内容。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区域,无需另行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区域评估。

(五)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分类。

对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通过制定重点行业名录,严格环评管理。可能存在重大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生态类和石化、采掘冶金、危险废物处置及专业园区外的电镀、印染、鞣革等行业原则上应列入重点行业名录。

推动电镀、印染、鞣革等行业集聚发展、集中治污,相关行业发展(整治)规划环评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后,建设项目环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管理。

(六)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1.试行建设项目环评豁免制。对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制定环评豁免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建设有关项目等生态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改造项目;

(4)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除外)。

2.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对重点行业名录以外,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可参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类建设项目;

(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4)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5)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其他建设项目。

3.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在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园区等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以下编制内容。

(1)区域规划环评中已有的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或资料,或区域定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资料、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

(2)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减少报告书章节或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 5 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4.简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除单独立项情形外,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评文件。

(七)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

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实施环评豁免制、告知承诺制和登记表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登记管理。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八)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1.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坚持服务与把关并重,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持续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的环评服务,建立健全环评审批专项协调服务机制,提前介入、并联审批,对部分环境影响小、污染防治工艺技术成熟的项目,免予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打造项目审批“高速公路”。

2.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环评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登记表备案、排污许可、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信息共享。运用环评管理大数据分析行业技术水平、污染特征、污染防治水平等,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制度改革,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定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做好环评改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总结、固化改革成果,推广可复制经验,不断深化改革。

(十)完善配套政策。

省生态环境厅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操作规程、严格环评管理的重点行业名录、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等相应配套政策。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名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十一)加强环评编制的监督管理。

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建立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评编制的抽查与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与人员依法惩处,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技术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做好监管保障,创新监管方式,严格惩戒问责,形成社会共治。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下列名词解释只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一、三线一单

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开发区

指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开发区,以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等。

三、专业园区

指电镀、印染、鞣革行业统一定点基地,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等。

四、区域规划环评

指上述开发区、专业园区等区域的规划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