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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企业遭遇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8-2 08:06 点击:937

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风电场是绝对的零污染。目前风电对环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声污染为典型。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风电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被起诉的实际案例,风电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

案例简介

倪旭龙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年3月,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

2001年7月25日,倪旭龙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海洋红公司对倪旭龙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结论为: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投影及噪声扰乱改变了温室大棚中中华鳖所需的安静生活环境,而且这种惊扰正值中华鳖繁殖、发育和生长期间,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倪旭龙针对所致损失,又委托评估鉴定,结论为损失总计1637966元,故诉请海洋红公司赔偿其养殖的中华鳖损失1637966元。

一、二审法院根据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做出的鉴定报告“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判决驳回倪旭龙的诉讼请求。

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出具证明材料认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关于风车的噪声、电磁辐射、转动阴影等因素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活影响的试验鉴定”已超出该局核发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考虑到中华鳖属于对噪声及光影敏感生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海洋红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民事责任,赔偿倪旭龙经济损失1310327.8元。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尽管风力发电作为大家都普遍认可的清洁能源之一,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力发电离不开发电机,而风力发电机是由机头、转体、尾翼、叶片组成。叶片用来接受风力并通过机头转为电能;尾翼使叶片始终对着来风的方向从而获得最大的风能;转体能使机头灵活地转动以实现尾翼调整方向的功能;机头的转子是永磁体,定子绕组切割磁力线产生电能。

所谓风力发电,是指利用风力带动风车叶片旋转,并通过机头转化为电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机头中的转子是永磁体,因此叶片的转动会带动磁场转动,磁场能量转化为电能的过程中会产生磁场或电磁波的负面影响。因此,作为清洁能源的风力发电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此外,风力发电还会产生噪声污染、光影的光污染。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案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某风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产生噪声、投影和电磁辐射的行为。

噪声主要来源于桨叶和轮毂转动形成的空气动力噪音,齿轮箱、偏航齿轮和发电机组等的机械噪音等。一般风电企业均会把风力发电场设在远离人群居住的空旷地区,一方面是因为空旷地区风力资源较为丰富,另一方面就是减少噪声污染,我国电力行业专门就风电场噪声建立了标准《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 1084-2008)。

风机光影/投影,是指风电机组不停旋转的叶片在阳光入射方向下,投射到居民住宅的玻璃窗户上可产生一种闪烁的光影,挥之不去,容易使人心烦意乱,通常被称之为光影影响。

风电场电磁辐射主要来自带主变的升压站、集电线路以及风机发电机组。电磁辐射有两类,热效应及非热效应,对人的身体有一定程度的伤害累加性,工频段国家标准电厂强度为4000V/m,磁感应强度为0.1mT。根据离居民区400米的风机电磁辐射值的测试,一般低于上述国家标准。目前风电场的环评文件中涵盖了电磁辐射环评内容。

本案中风电企业正是由于上述风电机本身这些因素,损害到了他人财产利益,才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风电场与居民生产、生活区之间的距离问题

本案中,某风力发电公司的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违反了《某省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1500千瓦及以下机组应与噪声及光影敏感目标保持500米以上防护距离”,成为本案中其败诉的关键点。随着人口稠密地区,如华北、中原、南方等地的项目越来越多,风机与工业、民用建筑物的距离问题在变得突出,目前除辽宁省出台《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并没有针对风力发电机组与工业民用建筑间距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环评实践中一般标准为风场噪声、光影5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本案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本案的核心,也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法律角度说,也就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风电企业应当就风电机产生的噪声、投影和电磁辐射行为与倪某某养殖的中华鳖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某风力发电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全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即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某风力发电公司发电厂对室内养殖中华鳖生长影响”进行了现场试验鉴定,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此鉴定就是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在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采纳,从而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未予采信鉴定意见,同时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上述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存在因果关系举证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发现鉴定的重要性,鉴定意见是环境类侵权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案件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务必要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鉴定意见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四)项目经过环评审批非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一审中,某风力发电公司称此风电项目是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审批,但这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免责的法定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包括:(1)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项目是否经过环评并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们应该拒绝清洁能源吗?

水电会造成环境破坏的论调已经延续了很多年。从对流域生态系统的影响来看,水电所需要的大坝和水库的建设会使得原有河流的水流流态、水温、水质和地形等发生改变,进而会对水生生物生长、产卵、繁殖的生存环境产生影响,阻断鱼类的洄游通道,降低生物的多样性。与此同时,水电站的建设如果选址不对的话,则会产生地质破坏、水土流失的结果,使得地震等次生灾害频发。

上文已经提到了清洁能源对环境的种种不良影响,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清洁能源我们应该拒绝吗?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人们通常对“清洁能源”会产生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即认为清洁能源是百分之百的无污染。一旦清洁能源产生了一些不利于环境的因素,则会引起很多人的相继反对,比如美国统计出因风力发电导致死亡的鸟类太多,从而引起了环保人士对“风力发电”的强烈反对,但最近美国National Audubon Society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因为猫的袭击而死去的鸟类多达24亿只,高层建筑导致鸟类死亡约为6亿只,其次是由于汽车、输电线,而真正死于风力发电机的鸟类在14-30万只左右,不足鸟类死亡的0.01%。

事实上,“清洁能源”仅指其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并非指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为零,即便是我们的个人活动也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更何况是大型的风电厂、水电厂。

当然,这些新能源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不能小视,它们可以对我们的开发行为起到警示和促进作用,督促我们在实施各种清洁能源项目之前作好开发规划、设计等环境的评估,使其影响降低;在项目实施之后还需经常观察该项目的实际影响,不断改进项目,促进新能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