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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生态环保规划已形成基本思路、初稿等成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9-12-29 12:34 点击:284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徐必久26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十四五”生态环保规划已经形成了基本思路、初稿等成果,将按照时间的节点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上报。

他介绍,“十四五”规划不仅针对“十四五”五年,同时要着眼长远,与2035年以及本世纪中叶的目标相对接。同时,将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要求,将之充分体现在规划的方案里。此外,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增强科技攻关,为决策、管理、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调动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活力,带动生态环境产业革新。此外,规划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做到目标、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十年内长江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将是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草案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等,且为了破解长江无鱼,草案明确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十年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山西证券研报认为,长江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持续推进,第三方治理需求有望上升,可以关注长江流域环境修复前期带来的监测需求。

另有观点认为,长江长期禁渔,部分水产品养殖公司将受益。

草案提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草案还涉及包括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环境应急体系、总量控制、监测信息共享与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元化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等。

此前,是否设立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已引起市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日撰文建议,可以参考土壤污染防治法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模式,在长江保护立法中明确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明确修复费用统一缴纳至基金账户。

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此次迎来二审。

与初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如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

在首次写入垃圾分类之后,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健全相关规定。比如,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修订草案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此前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治化将加快垃圾分类推行进程,固化民众政策预期。垃圾分类市场潜力的释放具有周期性。从前端来看,该市场将最快反映在环卫一体化,特别是环保装备企业的业绩上;中长期则利好垃圾分类技术布局企业。

明确禁止伪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3日提交审议。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草案三审稿规定,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禁止伪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草案三审稿增加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此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