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泵资讯 > 正文

合肥: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200元

来源: 时间:2019-1-2 18:41 点击:661

近日,合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投放有要求

按照《办法》,合肥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具体来说,可回收物需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处置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另外,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收运处置有规范

《办法》指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件。获取许可的单位要遵守相应的收运、转运、处置规范,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在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上,可回收物要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置;有害垃圾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餐厨垃圾需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则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违反规定要处罚

按照《办法》,今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其中,未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人和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监督职责,致使责任区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或者未按照规定做好集中收集点相关工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内产生的渗滤液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合肥生活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全程规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