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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侧结算手册

来源: 时间:2019-1-2 10:24 点击:475

近日获悉,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手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2019年用户侧结算规则变化主要有:日前交易中取消日申报基准值;日交易用户增加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月度结算环节取消增量挂牌交易结算;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偏差考核结算;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调整月度结算负偏差电量考核标准;调整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电费范围等。

详情如下:

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手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一、2019年用户侧结算规则变化

1、日前交易中取消日申报基准值。

结算中,取消日交易用户申报基准值,直接按照当日实际用电量与日成交电量两者间取小值确定结算电量。

2、日交易用户增加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

为防止用户虚报日交易电量造成月度交易电量无法完成,影响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干扰市场价格,增加日交易用户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

考核电量为日交易成交量与月度负偏差考核电量二者取小值。

考核电价为月度合约加权价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的价差,若月度合约加权价低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时,则考核电价为0。

3、月度结算环节取消增量挂牌交易结算。

4、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偏差考核结算。

2018年为防止用户虚量签订双边合同,对用户未完成的双边交易电量进行偏差考核结算。2019年结算中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的考核结算,未完成电量统一进行月度负偏差考核结算。

5、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

2019年结算中,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为市场均价的1.2倍,取消与上年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的价格比较。其中,市场均价为省内月度双边交易和连续挂牌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又称上调服务基准价。

正偏差电费中超过市场均价的0.2倍部分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资金管理。

6、调整月度结算负偏差电量考核标准。

日交易结算环节负偏差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月度结算中,负偏差考核标准在每千瓦时0.03元的基础上,叠加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若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低于市场均价时,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

7、调整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电费范围。

将售电公司承担的偏差考核范围调整为日交易负偏差考核电费、月度交易负偏差考核电费及日交易额外偏差考核电费的10%。

8、建立市场价格风险控制机制。

自主申报用户:结算中,对自申报用户双边协商单笔交易成交价低于市场均价0.8倍的部分,按成交量的50%提取价格风险控制资金,该部分资金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管理。

售电公司:结算中,对售电公司双边协商单笔交易成交价低于市场均价0.8倍的部分,按成交量的50%提取价格风险控制资金,该部分资金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管理。售电公司提取的价格风险控制资金由其代理用户分摊,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价格风险控制资金分配给其代理的用户。

9、增加市场化用户免责申请范围。

因电网企业临时停电、故障停电、有序用电应急错峰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可以免除偏差费用。用户应在事后合约转让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免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免责电量需经客户所辖供电单位进行认定。结算时,将合约转让后负偏差电量与免责电量进行比对,负偏差电量大于免责电量的部分仍执行负偏差考核。(详见附件)

10、调整前期差错业务受理时间。

因计量装置故障或抄表差错等原因造成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前期用于结算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在结算清单发布后的6个月内,供电单位对该结算清单提出差错处理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不改变差错月份月度交易成交结果,按照上述结算规则进行前期差错处理,并在后续最近一次电费结算时一同进行差错电费退补。结算清单发布后 6个月内未提出差错处理申请的,视同对该结算清单无争议,针对该结算清单不再开展差错处理。

11、退市用户结算。

自愿退市用户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准及附加)为基础的1.2倍执行。

强制退市用户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准及附加)为基础的1.5倍执行。

二、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

1、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结算与大工业相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各时段成交量按照月度常、峰、平、谷时段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重进行确定。

3、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结算价格为各时段成交电量与成交电价的加权平均值。其中,常时段、平时段结算价格为交易成交价格;峰时段结算价格在平时段成交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结算价格在平时段结算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4、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超用电量按正偏差价格进行结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少用负偏差考核价格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用户侧结算总体原则

以户号为单元结算,按照“按日核算,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首先进行日交易电量结算,再进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结算终了,将该户号当月结算电费折算至各计量点,生成各计量点实际电费金额。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电费分为电能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

四、结算规则讲解

1、日交易结算

按日开展电费结算,月末汇总日交易累计结算电量、电费。日交易用户的日实际用电量均通过电网计量系统中采集数据为计费依据。

用户日实际用电量小于成交电量时,以日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按照每千瓦时0.03元标准进行偏差电量结算。用户日实际用电量大于成交电量时,按照成交电量计算电费,剩余电量计入月度交易。

2、月度交易结算

①成交结算电量的计算

用户月度成交电量为双边交易、连续挂牌和合约转让等成交电量之和,成交电价为各交易加权值,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成交信息为售电公司最终分配电量、电价。

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扣减日交易结算电量的剩余电量,作为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当成交电量大于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时,按照月度可结算电量计算电费,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进行偏差结算;当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大于成交电量时,按照成交电量计算电费,月度交易结算完后的剩余电量计入正偏差电费结算。

②正偏差电量结算

月度交易结算完后的剩余电量为超用正偏差电量,正偏差电价按照市场均价1.2倍进行结算。其中超出市场均价0.2部分差额,纳入平衡资金提取。

③负偏差电量电费的计算

当成交电量大于月度交易结算电量时,月度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进行偏差结算;

负偏差考核标准在每千瓦时0.03元的基础上,叠加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若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低于市场均价时,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