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 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要求调整丽水小水电上网峰谷时段的请示》的复函,称在保持丽水市小水电峰谷时长不变的情况下,适度优化调整峰谷时段。高峰时段由8:00-22:00调整为7:00-11:00、13:00-23:00,高峰时段仍为14小时;低谷时段由22:00-次日8:00调整为11:00-13:00、23:00-次日7:00,低谷时段仍为10小时。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要求调整丽水小水电上网峰谷时段的请示》的复函
丽水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丽水小水电上网峰谷时段的请示》(丽发改价格〔2021〕63号)悉。为促进丽水市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更好消纳,全力支撑能源领域低碳转型,助力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和拓展“两山”转化途径。经研究,同意调整丽水小水电上网峰谷时段,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调整后时段
在保持丽水市小水电峰谷时长不变的情况下,适度优化调整峰谷时段。高峰时段由8:00-22:00调整为7:00-11:00、13:00-23:00,高峰时段仍为14小时;低谷时段由22:00-次日8:00调整为11:00-13:00、23:00-次日7:00,低谷时段仍为10小时。
二、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峰谷时段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你委应认真做好本次小水电上网峰谷时段调整工作,政策执行情况请于2022年1月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其他事项仍按浙价资〔2014〕150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