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或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暂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特殊情况的监管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