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作为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问题来抓。市、县人民政府是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长负责制。要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2018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报省住建厅备案,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由住建、卫计、水利、环保、价格、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指导、统筹、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资金投入、二次供水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价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三)建立合理水价调控机制。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要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供水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以促进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新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和已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地要同步将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价格部门要每年开展水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水价调控机制。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的投入,省级统筹现有存量、城乡环境整治、预算内基建等资金,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对各地管网更新改造给予适当扶持,对做得好的市县给予正向激励。鼓励各地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内,统筹债务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各市县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资、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把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等捆绑打包吸引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提升城市供水水质资金。
(五)建立考核督查机制。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龙头水水质合格率要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强力推进供水水质提升各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省住建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省住建厅、卫计委、环保厅、水利厅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供水水质提升工作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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